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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

来源:新闻热点 编辑:admin 时间:2020-05-12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战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党委政法委员会,军委机关各部门政治工作局(综合局、直属工作局):

  现将《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

 

2020年4月22日

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深入开展,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根据宪法、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防和军事利益为目的,以服务强军目标、服务备战打仗、服务依法治军为重点,以健全制度机制为保障,全面、深入、高效开展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实现强国强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紧紧围绕党、国家和军队的中心工作聚焦用力,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能作用。

  ——依法有序,高效便捷。以宪法、法律为依据,遵循诉讼规律和法律监督规律,健全机制,严格程序,提高效率,不断提升协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密切配合,相互促进。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一体化”观念,主动作为、积极协调,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不断拓展协作的广度深度,实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协同发展。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特点规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保持协作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督促协同,共治共赢。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多方智慧,形成整体合力,促进共治共享共赢,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强军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丰富协作内容

  (一)关于协作案件范围。军地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涉军公益诉讼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破坏军事设施、侵占军用土地等涉军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探索办理在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国防资产、军事行动、军队形象声誉、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着力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二)关于协作案件管辖。办理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是地方单位或者人员的由地方检察机关管辖,是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由军事检察机关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依照刑事案件确定管辖。管辖存在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检察院或者争议双方各自上级检察院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三)关于线索移送。军地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12309服务热线、相关信息平台、开展专项活动等途径摸排公益诉讼线索,注重发现涉及国防和军事利益的问题线索。对于管辖不明确、事实不清楚的案件线索,要进行审查评估,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属于本院管辖的及时立案调查;属于对方管辖的,及时将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向对方移送,接收方应当及时反馈线索处理或案件办理情况。

  (四)关于调查取证。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地方检察机关需要向军队单位、人员或者在军队营区内调查取证的,军事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军事检察机关需要向地方单位或者人员调查取证的,地方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军地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人才、技术和信息等优势,为对方在专业领域调查取证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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