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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基本依据

来源:新闻热点 编辑:admin 时间:2020-05-12

  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基本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就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谈谈制定《意见》的重要性必要性。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作出部署。通过公益诉讼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国防和军事利益,是军事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破坏国防设施、危害军事安全、侵占军用土地、侵犯军队军人权益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和制约部队战斗力建设。这些问题多为军地互涉,权益受损方和损害结果在军队,部分问题责任主体在地方,需要军地检察机关发挥协作优势,联合执法办案,形成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整体合力。《意见》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动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全面、深入、高效开展,形成共管、共治、共护国防和军事利益良好工作格局。

  问:请谈谈《意见》的起草过程。

  答:《意见》从起草到出台历时近一年半。2019年初,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成立工作专班和专家顾问组,对办理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的重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组织调研组赴各战区军事检察院和基层军事检察院进行专题调研,到地方检察院实地考察,深入分析矛盾问题,梳理总结成功经验。召开全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会,围绕加强军地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重大问题集智攻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多次组织座谈研讨,在相互交流中凝聚共识。《意见》起草过程中,还广泛征求军地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过层层审查把关,形成了最终稿。

  问:制定《意见》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制定《意见》,既体现方向性、原则性,又注重实践性、操作性,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突出思想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确保公益诉讼协作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方向。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以宪法、法律为依据,遵循诉讼规律和法律监督规律,对协作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方式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强化问题导向,聚焦解决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拿出切实管用的措施办法。四是注重继承创新,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改进工作模式,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公益诉讼协作工作创新发展。

  问:请谈谈《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共分4个部分:一是把握总体要求,明确了协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丰富协作内容,明确了协作案件范围、协作案件管辖、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7项内容。三是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了建立日常联络、联席会议、一体化办案、资源共享和技术支持、交流培训等5项机制。四是务求协作实效,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调查研究、工作宣传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问:《意见》对协作案件范围作出哪些规定?

  答: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主要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雄烈士保护等5大领域。实践中,侵害国防和军事利益的行为大多属于“等”外领域,需要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意见》提出,加大对破坏军事设施、侵占军用土地等涉军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探索办理在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国防资产、军事行动、军队形象声誉、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着力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问:《意见》对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管辖作了哪些规定?

  答:《意见》规定,当事人是地方单位或者人员的由地方检察机关管辖,是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由军事检察机关管辖。对于管辖不明确、事实不清楚的案件线索,要进行审查评估,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属于本院管辖的及时立案调查;属于对方检察院管辖的,及时将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向对方移送,接收方应当及时反馈线索处理或案件办理情况。

  问:《意见》对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办案程序作了哪些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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