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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民事案件哪些因素属于不可抗力?最高法明确

来源:新闻热点 编辑:admin 时间:2020-04-27

  1.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过程?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时刻关注疫情形势,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就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多次强调要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及时化解合同履约、企业债务、劳资关系等纠纷。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为人民法院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做好有关司法服务保障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纠纷案件,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自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一直依法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各项工作。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同时,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避免会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冲击,引发相应矛盾纠纷。民商事审判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司法服务经济发展主战场,面对疫情带来的“大考”,人民法院要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主动作为,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力量研究起草了《意见》。

 

  《意见》的起草,是在我院2月14日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社会普遍关切的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规定。为做好《意见》的起草工作,我院成立工作小组,先后征求了院内各相关部门、权威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征求了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检、卫健委、人社部等单位的意见。《意见》经我院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342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日发布施行。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调研涉疫情民事案件重大疑难问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通过出台后续司法政策文件或者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及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指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共十条,涉及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期间顺延,加大司法救助与企业帮扶等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强调多元解纷。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特别是对各类民商事活动影响较大。为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必须向纠纷源头延伸,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调解功能作用,妥善化解因疫情产生的各类纠纷。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作出裁判,确保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是明确并细化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规则。关于不可抗力的问题,社会普遍关切。依据立法机关对此次疫情防控法律性质的界定,《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此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在民事法律适用层面的定性,规定了相关民事案件特别是合同案件中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强调既要依法适用,又要避免规则滥用,积极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冲击。

  三是注重对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依法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等合法权益,《意见》提出,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消费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是依法保障时效利益和诉讼权利。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会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利益和诉讼期间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相关实体及程序权利,《意见》对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和顺延诉讼期间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意见》对涉疫情民事案件还专门规定了保障法律适用统一的内容,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的功能作用。

  3.请问《意见》在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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