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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中国公民办理公证书的新途径

来源:新闻热点 编辑:admin 时间:2021-04-23

  近年来,旅居海外的中国公民人数增加,办理涉及其人身关系和重大财产利益的公证文书需求增长较快。按照传统模式,海外中国公民办理委托书授权国内受托人处理国内事宜有两条途径:一是可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纸质公证书;二是在所在国公证处办理公证和外交外事机构的领事认证后,再赴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即俗称的“双认证”。办妥的纸质文书送回国后即可使用。  

  新形势下,外交部指导驻外使领馆同国内公证机构合作,积极试行跨国远程视频公证服务,为传统工作模式提供了一项有益的补充。2021年3月17日,中国驻大阪总领馆与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合作,为一名旅日中国公民远程办理了委托国内亲属处理房产的公证书,顺利完成了首例跨国远程视频公证。此举不仅方便了海外中国公民办理委托公证,也为驻外使领馆今后通过远程视频拓展办证范围打下了基础,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持续蔓延,人员文书流动受限情况下,意义更为凸显。

  一、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初步萌芽

  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人会选择托带或邮寄经过领事认证的公证书回国。对于较为敏感重大的公证事项,一些海外中国公民需要亲自回国办理,路途遥远,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特别是视频通话、人脸识别、证照查验、电子签名等技术在国内金融和行政等广泛领域的推广应用,海外中国公民逐渐对国内公证机构远程视频公证服务产生日益强烈的期待。

  近年来,浙江、江苏、广东等地积极响应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在“非接触”、“少见面”等办证领域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并充分发挥地方首创精神,尝试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业务,形成了以“温州模式”为代表的民间侨团海外公证联络点模式。另一些公证机构通过自行开发的微信小程序、APP等实现视频连线;有的甚至直接与当事人进行微信视频通话,申请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视频公证;个别公证处同海外律师合作完成远程视频公证。业务量不断增长的同时,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也初步显现,亟待解决。

  二、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法律环境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远程视频公证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法规,开展远程视频公证主要参照传统公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事项,除通过交叉询问、分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外,还要综合使用仪器识别、联网查询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全过程记录存档,必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公证机构为身处海外的中国公民通过视频方式办理公证,必须符合我国《公证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为当事人办理公证,应当重点排除非法因素,确保当事人在视频中的陈述、意思表示是真实、合法、不受胁迫的。

  同时,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可能涉及中国公民旅居国有关法律和禁止性规定,在推广过程中仍需不断深入了解和研究。

  三、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民间模式先天不足

  目前,“温州模式”通过民间侨团在海外建立公证联络点,由侨团联络人协助国内公证机构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一般仅服务温州籍侨胞,处理涉温州地区公证事项。侨团联络点性质、职责和人员资质模糊,在所在国面临潜在政治和法律风险,且服务对象不具普惠性,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和机制保障。其他形式的视频连线,则难以对申请人所处环境的安全,及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提供制度性保障。

  美国最近发生了一起视频庭审案例,检察官在视频问询被家暴的受害人时,通过其眼神、举止判断被禁止接近受害人的被告人正在受害人身旁,警方随即前往现场抓获了被告人。这也为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公证机构敲响了警钟:如果无法全面排除胁迫、威逼利诱等非法因素,仅凭一个对向当事人的摄像头和其言辞,是否就能满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要求?此外,海外远程视频公证高度依赖于网络状况的畅通和稳定。如当事人与公证机构间的网络连接发生长时间断线,则公证程序的合法性也会被打上问号——我们很难排除断线期间在办证场所发生非法因素的可能性。

  四、新冠肺炎疫情对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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