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 > 正文

最高法发文让“解决执行难”更有“人情味”

来源:新闻热点 编辑:admin 时间:2020-01-09

  中国最高法发文让“解决执行难”更有“人情味”

  中新社北京1月2日电 (记者 张素)执行难是指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文书难于执行。在中国法院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之际,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日发文,以期让这项工作更有“人情味”。

  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计22条,其中一部分聚焦如何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p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意见》提出,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

  同时,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屏蔽)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措施。超过三个工作日采取删除(屏蔽)措施,或者虽未超过三个工作日但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却未采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意见》列出了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比如,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意见》还列出了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比如,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针对引起热议的“父母失信子女受限”,《意见》指出,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

  不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强调,要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也要切实防止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同日发布的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左某娃申请执行左某英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也体现了这种“人情味”。被执行人左某英年逾古稀、身患疾病,在当地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且与申请执行人左某娃是亲姐妹。鉴于此,执行法院努力帮助被执行人解决居住问题,促成案结事了人和。(完)

本站内容收集于互联网

站务联系QQ :

Copyright © www.sgzfgjj.com 版权所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