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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正在筹划的碳关税会是什么样子?

来源:新闻热点 编辑:admin 时间:2021-06-07

  “碳关税”最近成了新闻热词。这是个通俗的叫法,在欧盟的官方名称是“碳边界调节机制”。这个官方名称避开了“税”字所带来的歧义和负面联想。不管叫什么名字,它的本质都是对进口到欧盟的产品加税,以使进口产品和欧盟产品在碳成本上“扯平”。

  今年3月10日,欧洲议会通过了设立碳边界调节机制的原则性决议。按照时间表,欧洲议会将在今年6月底之前提出立法草案,预计2022年完成立法,2023年开始实施。

  碳关税会直接影响欧盟及其贸易伙伴的贸易竞争力,欧盟对此的关注丝毫不弱于其对气候变化的关注。欧洲议会表示,将通过对来自减排措施较弱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税,以确保其不比欧盟产品更便宜。  

  2020年,中国已成为欧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对欧盟的贸易顺差达到1808亿欧元。如果欧盟碳关税落地,首当其冲受影响的就是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的出口成本将增加,贸易竞争力会下降。中国是出口大国,所以碳关税是应当预先评估并妥善应对的议题。针对欧盟碳关税可能的具体制度设计,笔者将从政策工具形态、覆盖贸易流、征收国别、行业范围、排放范围、税基等进行分析。

  覆盖贸易流——进口vs出口。通常理解,碳关税是针对进口的,意在削减进口产品的碳成本优势。但另一方面,欧盟产品出口到排放标准较低的国家也存在碳成本劣势。从保护欧盟产品竞争力的角度,是否要在欧盟产品出口时“退税”——返还碳成本?

  “出口退税”则会带来两个问题。第一,这与推行碳关税所鼓吹的促进全球减排的总目标背道而驰。第二,以出口为条件返还碳成本,有违反WTO反补贴规则的较大风险。对此,欧洲议会《决议》的态度是,以对气候有积极影响并符合WTO规则为前提,欧委可考虑“出口退税”的可能性。笔者认为,至少在执行的初期阶段,碳关税只涉及进口,不会对欧盟产品“出口退税”。

  政策工具形态。在公开咨询阶段,欧盟列出了碳税的四种可能形式,包括关税、扩展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镜像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和消费税。

  根据欧洲议会的《决议》,欧盟最有可能采取的方式是镜像ETS,即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之外设立一个进口产品的虚拟排放额度池,虚拟排放额度的价格锚定欧盟碳市场的排放额度价格。

  这种主张相当自我,意味着全球输欧商品都要支付欧盟标准之碳价。欧盟的理由是,国外和本土厂商应当承担相同的碳成本。其隐含假设是,一个国家的碳成本等于其减排努力。这有点类似于说一国的劳动力成本等于劳工保护水平。它忽略了人口规模、年龄结构等所有其他影响劳动力成本的因素。

  国别范畴。碳关税的基本原则是,碳关税适用于所有国家的输欧产品。在这个大原则下,欧洲议会《决议》强调了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欧洲气候变化与可持续转型圆桌会议(ERCST)还建议豁免与欧盟建立了碳市场挂钩的国家,理由是其碳成本与欧盟相同,不存在碳泄漏风险。这实质也是将欧盟标准推向全球,很可能被采纳。

  欧盟是否会依据其他国家的减排承诺、加入《巴黎协定》等气候行动指标进行豁免?不大可能。首先,欧盟认为承诺不等于实际行动。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主席帕斯卡尔•坎芬(Pascal Canfin)在谈及碳关税时直指中国。他说,仅仅根据中国的减排承诺而豁免是不严肃的,中国的承诺值得赞赏,但是从产业竞争的角度看没有用。他的这些话有助于揣摩欧盟力推碳关税的实际用意。

  行业范围。根据欧洲议会《决议》的相关表述,碳关税将适用于已纳入欧盟ETS管控的所有产品,且似乎会将含有管控产品成分的半成品和成品一并纳入。也不排除在初期将课税范围限制在欧盟认定的高碳泄漏风险行业。总之,电力、水泥、钢铁、铝、炼油、造纸、玻璃、化工和化肥行业几乎肯定会榜上有名。

  一个重要的不确定性在于,碳关税是否和如何向下游延伸。在某些行业,对上游原料课征的碳关税会使碳泄漏向下游传导。在公开咨询阶段,各方普遍认为,仅关注ETS管控产品还不够,还要考虑价值链。欧洲气候变化与可持续转型圆桌会议(ERCST)则建议应将碳关税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部分下游产品,以解决碳泄漏向下游传导的问题。欧洲议会在《决议》中强调,碳关税的设计要避免对欧盟内部市场和整个价值链的扰乱。如何避免,就目前资料来看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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