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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再发行政令拿“国家安全”说事,TikTok如起诉为何难赢?

来源:新闻热点 编辑:admin 时间:2020-09-24

  TikTok对美国政府的艰难起诉

  文/刘裘蒂

  发于2020.8.24总第961期《中国新闻周刊》

  在8月6日签署行政令要求TikTok(抖音国际版)在45天内转手后,美国总统特朗普8月14日又发布一条行政令加大筹码,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回顾性审核字节跳动2017年收购Musical.ly(TikTok的前身)为由,要求该公司在90天内剥离在美国的TikTok资产及其在美国收集的任何数据。  

  特朗普在第二条行政令中表示:“有可靠的证据使我相信,字节跳动通过收购音乐社交应用musical.ly最终融合成一个社交媒体应用TikTok,可能会采取有损美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作为CFIUS主席,美国财政部长姆努钦发表解释第二条行政令的法律依据:外国投资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详尽的审查,并一致建议总统采取这一行动,以保护美国用户免受个人数据被利用”。

  在第一条行政令发布后,字节跳动已表示将对美国政府提起诉讼。现在第二条行政命令下来,字节跳动借由美国司法途径挑战两条行政命令的基础为何?成功几率有多大?

  第二道行政令“补刀”

  TikTok在美国替中国科技软件杀出一条血路,成为公认的爆款。今年5月,TikTok全球下载量达1.119亿次,是2019年同期的两倍。在抖音的海外市场中,印度的下载量占比20%,美国位居第二,占比9.3%。

  移动终端应用市场分析机构Sensor Tower的数据显示,今年5月,抖音及TikTok全球营收超过9570万美元,是2019年同期的10.6倍,蝉联全球移动应用收入榜冠军。其中大约89%的收入来自中国市场;美国市场排名第二,占总收入的6.2%。

  TikTok的成功使它成为美国竞争对手和监管单位的眼中钉。去年,美国国会开始针对TikTok基于国家安全的调查。调查的两个焦点是:内容审查制度与个人信息的控制。

  在美国参议院小组委员会关于中国与数据安全的听证会上,技术专家指出,TikTok的用户除了少年儿童外,还包括政府或军事人员,以及名人或在大公司担任要职的人员。他们担心中国政府借此掌握重要信息和推演战略资讯。

  目前看来, 特朗普第一条行政令的目的是,尽管原则上同意TikTok易手,但是该行政令等于替美国买家“极限施压”,可以作为美国买家谈判和议价的筹码。第二条行政令意在对字节跳动施加额外的压力,意思很明显:除非落入美国人手中,这些行政令将把TikTok往死里整。

  为了坐实对TikTok施压的手段,特朗普两条行政令寻找了不同的法理依据。

  第一条行政令的法律基础是美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国家紧急状态法》以及《美国法典》第3章第301条。其中《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明文规定,政府辖权应该排除“任何不涉及任何价值转让的邮政、电报、电话或其他个人通讯”。当然,TikTok中的短视频是否涉及“价值转让”,是否仅止于“个人通讯”,以及是否会受到这个排除条款的保护,都是法庭将来需要辩论和诠释的问题。

  第二条行政令给予美国政府更牢靠的攻防工具,因为如果第一条行政命令受到诉讼的挑战,对社交软件的禁令是否构成违反程序正义的剥夺私人财产,还未经过法院检验。而第二条行政命令则基于CFIUS的前例,有明确的法定程序来执行,应该更加能够承受法律上的挑战。

  第一条行政令规定出售TikTok的截止日期为9月20日,第二条行政令规定的期限是11月12日。前美国国家安全局总法律长和国土安全部政策助理部长斯图尔特·贝克尔认为,第二条行政令并未改变字节跳动剥离美国资产的期限,迫在眉睫的9月20日期限是有效的,而11月12日的截止日期只意味着激发另一个法律机制的结果。

  也就是说,第二条行政令就像是第一条行政令的保险单,它并没有取代第一条行政令,而是为剥离要求以及其他一些执行措施创造了第二个法律依据,让特朗普在第一条行政令的“吊带”上再系上“安全带”。

  TikTok如何被审核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是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共组的委员会,负责审查外国投资在美公司运营或并购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CFIUS由财政部长主持,成员来自美国16个部门和机构的代表,其中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包括国防部、国务院、商务部、能源部以及近年加入的美国国土安全部等。

  CFIUS最初是由1975年杰拉尔德·福特总统第11858号行政命令建立,初衷是为了研究外国投资。但在1980年代,由于担心日本的投资(如富士通拟议购买安森美半导体),导致美国国会于1988年通过了《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又称《埃克松-弗洛里奥修正案》,这个修正案授权CFIUS否决某些外国投资的交易,从而给予总统中止或禁止某些交易的权力。

  2013年~2015年之间,CFIUS审批案件中的20%与中国的投资有关;2016年~2018年间,CFIUS审批了169起与中国有关的交易,占所有交易的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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